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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健:公司债权补充确认事项

    *ST科健于2012年11月6日收到公司管理人快递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深圳中院查明,截至2012年3月8日,深圳中院根据中科健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了125家债权人的债权。此后,截至2012年9月21日,中科健管理人审查了两笔补充申报的债权,与另外两笔经判决确认的债权一起书面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上述4笔债权申报总额为人民币247,062,010.96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中科健管理人经审查确认债权4笔,确认债权总额245,658,974.86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截至2012年9月21日,债权人均未对上述4笔债权提出异议或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中科健也没有提出异议,中科健管理人遂将上述债权编制成补充债权表,申请深圳中院确认。
    深圳中院认为,根据债权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4家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4家债权人的债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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