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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6月24日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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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4日,*ST 方向收到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内民破字第1-8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2011年6月3日,本公司向内江中院提出申请,因本公司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各债权组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未予通过,但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经营方案也具有可行性,请求内江中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内江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1)内民破字第1-8号, 裁定如下: 一、批准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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