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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09日 2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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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紫光古汉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0)湘高法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对衡阳市古汉养生堂保健有限公司诉讼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民事判决,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010年12月7日,湖南高院对养生堂诉讼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判决: 1、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2、养生堂与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履行。 3、公司赔偿养生堂违约损失26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万元。 近期,北京仲裁委员会对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诉公司《民事委托代理协议》纠纷案和《清收债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2010)京仲裁字第0005号和(2010)京仲裁字第068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1、要求本公司支付《民事委托代理协议》纠纷案律师代理费和承担税费共计110.25万元。 2、要求本公司支付《清收债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补偿款共计140万元。 由于双方对两起诉讼在关键证据、案件基本事实等均存在重大争议,进行执行程序后,公司对上述仲裁结果已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不予执行申请》。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由于2009年度已对上述诉讼事项经计提损失137.5万元。经初步测算,上述判决和仲裁案件,将影响公司10年度利润38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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