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海 港:获批享受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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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30日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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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 海 港申请享受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事项,2010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了北海市海城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审核,北海港公司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确认北海港公司可以享受免征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公司2008年起每年应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共计626.71万元,但由于公司在2008年、2009年、2010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该笔账目作了免税处理,因此,根据目前北海市海城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公司无需调增2010年上半年度以前收益,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收益将不受影响;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均享受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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