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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6日,长城电脑收到中信网络有限公司《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函》:中信网络根据《公司法》和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公司所发出的《征询函》及公司与成都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行使对公司转让的长城宽带股权的购买权,双方将按照前述条件签署相关合同。同日,长城科技、长城开发也已收到中信网络的《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函》。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公司、长城科技、长城开发与鹏博士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条件,该合同的签署无效。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网络需按照鹏博士此前提供的交易条件购买公司与长城科技、长城开发拟出售的长城宽带合计50%股权及相关债权,其中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为4,226,000元,债权转让价格为8,452,891.41元,具体事项各方将进一步磋商。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要求实施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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