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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0日,*ST深泰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3号、(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2-2号、3-2号、4-3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依照深信泰丰公司管理人及深信泰丰下属四家子公司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认为深信泰丰公司及下属四家子公司管理人提请深圳中院对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分别作出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 深信泰丰公司确认债权人数共计26家,确认债权29笔,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265,300,068.49元,均为普通债权。 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 华宝饲料公司确认税款债权人共1家1笔,确认税款金额为人民币2,076,566.65元;确认普通债权人数共计16家,确认普通债权18笔,确认普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86,273,905.85元。 三、(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华宝实业公司确认债权人数共计8家,确认债权8笔,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3,722,914.52元,均为普通债权。 四、(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 泰丰科技公司确认债权人数共计62家,确认债权62笔,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45,763,411.27元,均为普通债权。 五、(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 西部公司确认债权人数共计20家,确认债权21笔,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5,403,063.01元,均为普通债权。 对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等,管理人将审查后补充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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