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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1日 19: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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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博盈投资于2010年1月20日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一份{[2010]黄立初字第1号}。 经过审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协议选择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车桥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除本日已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以外,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原告方目前只是进行了财产保全,因此公司目前尚不能预计本次诉讼及目前的债权转移可能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或者其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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