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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4日 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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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盈投资于近日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一份,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7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博盈投资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760万元,截止2008年12月20日的利息2204.77万元,2008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计算到付清之日止;(2)请求确认原告对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湖北车桥有限公司在其所接受的抵押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博盈投资欠原告的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同时还送达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件,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该案。 除本日已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以外,公司及控股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因此公司目前尚不能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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