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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12日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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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7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博盈投资及博盈投资全资子公司湖北车桥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该案原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该案现申请人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已将公司所欠债权在内的公安县相关银行可疑类64户债权资产包,整体转让给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由,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原告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变更为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于2010年1月11日收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一份{[2010]黄立初字第1-1号}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向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公司从即日起向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诉讼相关债务的还本付息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原告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变更为公安县茂发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原告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目前只是进了财产保全,因此公司目前尚不能预计本次诉讼及目前的债权转移可能对公司2009年度利润或者其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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