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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ST光明控股子公司伊春市森林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路支行借款纠纷一案,2010年1月12日,公司接到森林家具转给的该公司(2008)伊中法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 1、因森林家具未按(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日期偿还新兴路支行1250万元借款,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森林公司库存商品并委托哈尔滨金城评估事务所评估作价,评估价格为1,251,583.94元,2008年7月31日该库存商品由伊春市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拍卖价格为100万元。 2、森林家具以该库存商品款100万元偿还新兴路支行债务; 3、剩余款森林家具和担保人光明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达成的协议终结执行。 森林家具已按裁定书约定将100万元拍卖款偿还给新兴路支行抵偿债务,(2007)伊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终结执行。 依据本次裁定森林家具在新兴路支行的借款债务全部解除。森林家具收益将增加5,182万元,公司合并报表收益也将增加5,1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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