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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30日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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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9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伊商破字第1号及(2009)伊商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S*ST光明破产重整,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根据伊春中院于2009年1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12月14日上午9:30召开。会议地点为伊春市伊春区通河路200号,伊春林业艺术剧院。 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人已启动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工作,截至2009年11月27日,已有9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为542,800,436.33元。同时,资产评估等与公司破产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正在进行中。 管理人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破产重整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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