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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4日 19:3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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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7日向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起诉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请求判令公司立即返还占用的应由华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主要为价值为4,847,470元的非生产性资产);判令公司向其支付应由华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租金收入;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聘请律师的代理费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8日对该案进行裁定,并于近日送达公司,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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