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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潮资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4日 19:35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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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安县人民政府请求判令公司偿还其“所垫付的车桥股份公司职工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费”一案,博盈投资于近日收到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2008]鄂荆中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如下:1、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2919.17万元,并由本公司承担18.44万元的案件受理费;2、驳回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政府、湖北华通车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并由本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65万元。 本次判决后,公司将依据实际判决情况将多计提的预计负债约235万元冲减本期营业外支出,预计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235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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