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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23日 1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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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公司收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河中法执字第62-1号《执行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590号《结案通知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787号《刑事判决书》。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深信泰丰公司、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河源中院作出(2008)河中法执字第6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河源中院(2008)河中法执字第62-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 上述公告的事项没有对深信泰丰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关于华银通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深信泰丰公司、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深圳中院作出通知如下: 深圳中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上述诉讼事项初步预计将增加深信泰丰公司本年度利润约1295万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2009)深宝法刑初字第178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深圳市昊鹏投资有限公司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迎犯抽逃出资罪,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公告的事项没有对深信泰丰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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