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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3日 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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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1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1号公告。相关内容如下: 1、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重整条件,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20日起对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二)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管理人。 3、深信泰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0年1月5日9:30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有关深信泰丰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发布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中院指定的地点申报债权,深信泰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信泰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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