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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ST琼花收到案号为(2011)扬邗商初字第0332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诉讼被告一公司、被告二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于在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926,045.08元,利息暂算至2011年9月21日为1,417,157.24元,共计人民币5,343,202.32元。2011年9月22日后继续按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 (2)判令公司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7,782元。 (3)判令琼花集团、于在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初步核查,截至2011年10月28日,邗江法院和维扬法院未查封公司资产和冻结公司银行账号;江苏银行扬州开发区支行等其他债权银行也未从公司银行账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目前,本次诉讼及以前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未造成重大影响。 日后,一方面公司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查封公司资产、冻结银行账户等,另一方面公司债权银行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处置琼花集团持有公司股份偿还其债务,因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仅靠自身能力难以化解上述风险,公司将积极寻求他方帮助以顺利化解风险。 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0月24日,公司已披露的五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3,058.22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未予以计算)。公司本次披露的一笔诉讼涉及金额为543.10万元(未计罚息),故公司目前六笔诉讼涉及金额为13,601.32万元(部分诉讼请求中利息、罚息未予以计算,故实际金额高于13,601.32万元)占公司2011年9月30日未经审计总资产的52.35%。 截至2011年10月28日,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未收到法院有重大影响的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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