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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6日 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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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泰化学三届三十一次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为股东乌鲁木齐环鹏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由乌鲁木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环鹏公司向商业银行前进支行申请的最高额2亿元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截止2011年9月30日,公司为环鹏公司实际提供担保5,430.848万元。 2011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商业银行前进支行通知书,明确乌鲁木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愿为环鹏公司于2009年5月至2011年8月期间在商业银行前进支行办理的目前有授信余额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1年10月9日签署了编号为乌商银(2011)(前进-)最高额保字第2011092800019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同意解除公司与商业银行前进支行签署的乌商银(2010)(前进-)最高额保字第2010083000002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述为环鹏公司提供的担保解除后,公司不再为环鹏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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