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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因美于近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的通知:根据《审计署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09年至2010年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审计署认定,公司存在:2008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前三年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65%;且申报的发明专利与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不直接相关。减免的2008年度和200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需补缴税款58,927,096.40元。 本事项将减少公司的净资产及公司资金58927096.40元,将影响2008年、2009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0,822,485.57元、48,104,610.83元。公司将于2011年9月29日补缴上述税款。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之相关规定,本事项应为会计前期差错,公司拟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具体需经审计机构审核确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如果本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将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更正相应年度财务报表,本事项将不影响公司2011年度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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