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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陆重工诉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铁本公司”)合同纠纷事宜,公司于2010年3月6日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因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金3,221,942元,并确认公司向铁本公司申报的债权3,221,942元合法有效;及诉讼费用由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 关于铁本公司反诉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事宜,铁本公司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反诉公司未能履行买卖合同交货,申报债权依据不足不予确认,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归还铁本公司预付款258万元,及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0年3月25日发出的(2010)武商初字第324号《应诉通知书》,本案将于2010年4月14日开庭审理。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不大,公司应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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