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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百股份:提示性公告
来源 巨潮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5日 21:01 作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广百股份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披露2009年年度报告后,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持续督导意见》,并于2010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全文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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