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13日 22:0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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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2份《民事调解书》,因国家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引发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原告沈琦、覃作干达成协议: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补偿,合计人民币45,722.58元;原告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对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的其余原告的诉讼,公司正在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上述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带来较大影响。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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