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13份《民事调解书》,因国家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引发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李秀红等13名原告达成协议:刘忠、廖西球等2名原告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司向李秀红等11名原告作出一次性补偿,合计人民币797,375.14元;原告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和公司各负担一半,其中公司承担人民币8,429.50元。 对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的其余原告的诉讼,公司正在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本次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带来较大影响。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