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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又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送达的有关受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被沈琦等3人起诉,截止本次公告日,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沈琦等17人(包括之前已经公告的王淑琴等14人)依据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驻湘监[2008]117号)有关内容,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法院起诉。原告诉请:公司(被告)向原告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3,320,039.81元;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因无法确定最终诉讼结果,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尚不确定。 本摘要仅供参考,以当日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全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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