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25日 16: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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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就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艺术精品有限公司(原告,下称:爱涛精品)与爱涛利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下称:爱涛利园)、康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下称:康年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解除爱涛精品与康年酒店、爱涛利园之间的《房屋(含装修、设施)租赁合同》; 二、康年酒店、爱涛利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让并向爱涛精品交还承租的爱涛天成健康娱乐中心整幢楼一至五层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爱涛利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爱涛精品租金735万元(即2008年三、四季度的租金300万元,2009年度一、二、三、四季度租金525万元,扣除保证金70万元和已付的20万元租金),康年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四、爱涛利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爱涛精品的损失350万元,康年酒店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800元,由康年酒店和爱涛利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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