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23日 21: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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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60%的江苏弘业船舶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下称:弘业船舶)就与南京水天船业有限公司(被告,下称:水天船业)船舶购销合同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下称: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并于近日收到了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弘业船舶于2008年6月15日与水天船业签订的三份《船舶购销合同》,弘业船舶向水天船业订购三条船舶,每条船的价款为1518万元,分五期付清;水天船业应保证弘业船舶支付的每笔款项都用于约定船舶的建造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上;水天船业最迟应于2009年1月15日前交付上述三条船舶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之后,双方就该三条船舶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就迟延交付船舶的违约责任等作了修改。然而,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水天船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挪用弘业船舶支付的造船款。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弘业船舶向水天船业增加支付船款3862167.97元,加上原应支付的船款45540000元,弘业船舶共向水天船业付款49402167.97元。同时,双方于2008年12月18日签订一份《330英尺甲板驳抵押担保合同》,水天船业自愿抵押其动产作为交付三条船舶以及偿还弘业船舶欠款的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截止2009年8月,上述三条船舶依次交付船东。此外,迄今为止,水天船业只向弘业船舶开具了138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另有3174万元未开票,造成弘业船舶税费损失达461万元。同时,水天船业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按时交船,应赔偿弘业船舶违约金410万元。 弘业船舶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862167.97元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税费损失人民币4610000元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迟延交船的违约金人民币4100000元和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律师费和差旅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法院还未确定具体开庭时间。由于金融危机影响,水天船厂财务状况恶化,回收上述债权存在极大难度。弘业船舶计划将上述因经营业务而形成的债权全部计入当期损失。若如此,则影响计入当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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