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18日 14:4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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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下称:农发行)诉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国发能源)金融借款纠纷案作出的有关法律文书,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法院向国发能源下达了有关《民事判决书》4份,分别判决如下:国发能源归还农发行借款本金各1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并支付相关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国发能源已付利息188647元、288825元、190618.25元、188825元分别从上述应付利息、罚息、复利中扣除;如国发能源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农发行有权分别以国发能源的有关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国发能源分别赔偿农发行相关律师代理费损失;驳回农发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分别合计89513元、88916元、89509元、89513元,均由国发能源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3月26日农发行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下达了有关《执行裁定书》:查封国发能源的18011330-1-1号和18012001-1-1号土地使用权;法院下达了有关《执行通知书》4份,责令国发能源履行下列义务:向农发行分别支付10187513元、10185916元、10187509元、10187513元,并向农发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农发行加倍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各98000元;负担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以及申请执行费(分别为77588元、77586元、77588元、77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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