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2月24日 22:42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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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有关法律文件,现将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下称:北海分行)诉公司(2009)北民二初字第50号至52号金融借款纠纷案,截止2010年1月31日,公司归还了北海分行5520万元的贷款,故北海分行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向公司下达了有关《民事裁定书》三份,分别裁定如下: 准许北海分行撤回对公司、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发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56946.5元由北海分行承担。 准许北海分行撤回对公司、国发公司、湖南国发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79653.5元由北海分行承担。 准许北海分行撤回对公司、北海裕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53675元由北海分行承担。 北海分行起诉公司的(2009)北民二初字第53号、54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法院向公司下达了有关《民事调解书》两份,分别调解如下: 公司、北海分行共同确认:公司尚欠北海分行655114123007005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2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清偿欠北海分行上述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146899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与北海分行共同确认:公司尚欠北海分行655114123007002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0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655114123006008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4962660元及相应的利息;北海分行对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工业园区北国用(2004)第602086号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前清偿欠北海分行的本金25462660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合计108219元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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