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3月18日 06:0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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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扶绥县支行(下称:扶绥支行)诉公司控股100%的子公司广西国发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国发能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国发能源归还扶绥支行贷款本金3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5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6年11月10日算起,1600万元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6年11月29日算起,分别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发集团)对国发能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5661元由被告负担。 《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国发集团持有公司价值3707.7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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