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10年04月01日 19:10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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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下称:宣化法院)于2010年2月11日受理了福田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下称:福田重机;系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0年1月28日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资产收购的被收购方]股东江苏天奇物流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下称:江苏天奇)提起的诉讼,请求宣告:福田重机2010年2月3日董事会会议决议、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无效等诉讼要求。 2010年3月26日,经宣化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福田重机2月3日的董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驳回原告江苏天奇要求宣告被告福田重机上述董事会决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江苏天奇负担。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为公司资产收购交易的被收购方与其股东之间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确认的纠纷,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均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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