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2月18日 21: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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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三联大厦”(下称:三联大厦)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部分物业面积被无偿占有、使用的物业纠纷案,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下发的三份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公司所有的三联大厦地下二层北区(下称:地下二层北区)被三联集团城建物业管理中心(下称:三联物业)长期占用一案,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公司要求三联物业将占用的地下二层北区恢复原状并返还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公司要求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公司负担。 针对公司所有的三联大厦地上一层(下称:一层)南区部分面积被占一案,法院判决如下:山东汇泉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泉饭店)于判决书生效起10日内拆除位于一层南门上方的“汇泉饭店”、“Huiquan Hotel”的中英文标识(下称:汇泉标识);逾期不拆除的,法院将委托他人拆除,费用由汇泉饭店负担;驳回公司关于要求汇泉饭店、三联集团、三联物业及山东三联汇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泉旅游)将济南西门店地上一层南区、西南区恢复原状并还返回的诉讼请求;驳回公司要求上述四方将汇泉标识恢复为“三联商社济南家电商场”中英文标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公司负担2950元,汇泉饭店负担50元。 针对公司所有的一层北区部分面积被占一案,法院判决如下:济南金三杯酒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三杯酒家)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将占有、使用的一层北区恢复原状(即封堵擅自增设的北门),并将该处房屋面积返还公司;金三杯酒家于判决书生效日起10日内拆除三联大厦北门承重柱上方的“金三杯酒家”标牌;逾期不拆除的,法院将委托他人拆除,费用由金三杯酒家负担;驳回公司要求三联集团、三联物业及汇泉旅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金三杯酒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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