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25日 19:1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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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下称:交行)诉北海国发海洋生物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西国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国发集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上述三方于2009年11月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海中院)主持的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北海中院出具了有关《民事调解书》:公司同意在2009年11月9日前归还欠交行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81850668元(利率或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2009年11月6日,以后另计);国发集团同意对公司欠交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欠交行的债务,国发集团同意交行行使质押权;本案诉讼费、法院专递费合计199788.50元由公司负担。 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经交行向北海中院申请执行。2009年11月20日,北海中院做出有关《民事裁定书》:将国发集团所持有的公司10000000股股票依法变卖给陈弼,每股价格为变卖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的九折。 上述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北海中院于2009年11月23日将国发集团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000万股按8.69元/股的价格(2009年11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合计8690万元司法执行给陈弼。该款项国发集团用于代替公司偿还欠交行的7000万元贷款本息的债务。上述司法执行的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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