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23日 22:4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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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乐山中院)有关《民事判决书》两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山中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220万元利率按每年7.623%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10月15日,从2009年10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10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1900万元利率按每年6.138%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12月1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12月1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提供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O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O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9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二、就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公司(被告一)、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乐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二、被告三经乐山中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00万元并相应的利息损失(利率按月利9.3375‰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7月31日,逾期借款按日万分之3.6075从2009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承兑汇票垫付款2060.30797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82.512676万元从2009年5月7日起、737.7954万元从2009年4月24日起、59.9999万元从2009年4月30日起、600万元从2009年7月16日起、480万元从2009年9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5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3、原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的峨眉国用他项(2008)第16号证上载明的34516.51?O国有土地使用权在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二、被告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一债务在抵押物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4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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