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顶”公布关于收到有关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公告 |
|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10月19日 22:1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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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6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2009)川民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下称:第337号判决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2009)乐执字第16号《执行通知书》(下称:第16号执行通知书)及有关《民事判决书》三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337号判决书及第16号执行通知书: 就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乐山中院(2007)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省高院于2009年8月5日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乐山中院于2009年10月8日以第16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公司:3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工程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乐山中院已受理立案。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动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号、14号、15号《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支行诉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均已审理终结。乐山中院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800万元、4900万元、36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一提供抵押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O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64232?O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二提供抵押的攀房他证西字第00000557号、00000558号、00000559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三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81800元、286800元、224300元,保全费均为5000元,分别共计186800元、291800元、229300元,均由被告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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