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24日 23:0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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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五局)与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星集团)、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星房地产)、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海星高速)、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等的项目建设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中铁十五局近日与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格力集团)、海星集团、公司、海星高速、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海星房地产、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以自有财产西安海星信息产业基地(土地面积15445.847平方米,建筑面积20846.32平方米;该处房产尚处于查封、冻结状态)和位于北海市的房产、海口市安信大厦的房产作价人民币壹亿零捌佰万元,用以抵偿本案各方对中铁十五局所有负债中的等额欠款。海星集团、公司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河南高院)制作有关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变更至中铁十五局名下(因房地产登记机关的原因导致延误的不受此时间限制),中铁十五局配合办理解除相应资产的查封手续,若遇中铁十五局解除查封延误,上述时间相应顺延。除公司、格力集团以外的其它各方承诺继续偿还对于中铁十五局的剩余债务,并且承诺在继续偿还对于中铁十五局的剩余债务后不向公司追偿。 格力集团仅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能够实施的前提下保证解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止存在于上述财产上的一切权利限制(因中铁十五局原因采取的权利限制除外)。除此之外,格力集团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能够实施,上述财产不能变更过户到中铁十五局名下,公司对本案诉讼经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铁十五局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基于上述《和解协议》,河南高院已于2009年8月19日制作了有关民事调解书。 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仍在正常进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尚须根据《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情况方可确定。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能否在中国证监会批文规定时间内顺利实施完成,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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