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28日 20:32 |
作者: |
|
|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下称:西湖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乐山中院)相关《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西湖法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水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起的有关财产保全申请(并向西湖法院提供了担保),西湖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裁定:冻结被告人民水泥、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09年6月25日,西湖法院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下称:峨眉山工行)将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32550000元执行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6月25日起至12月24日止)。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西湖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12-1、14-1、15-1、13-1号《民事裁定书》: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工行诉被告公司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伦集团)金融借款纠纷案;峨眉山工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及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沙水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三起;峨眉山工行诉被告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有关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向乐山中院提供了担保),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分别作出裁定如下: 对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的账户限额31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800万元;冻结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900万元;冻结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中的存款3650万元;对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户限额3550万元予以冻结。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