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25日 20:31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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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4日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获知:法院审理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陈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法院提出的有关诉讼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公司和陈建龙价值4000万元的银行账户或等值财产。法院已对公司有关资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期限为二年(2009年6月24日至2011年6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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