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6月02日 21:53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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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日收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有关《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获知: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受理该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于2004年12月10日与被告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地纸业)签订的关于转让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沙公司)全部国有股份及资产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及市政府的授权,原告与大地纸业于同日签订了关于转让金沙公司所有国有股的《关于金沙公司股份转让的合同书》(下称:股份转让合同),且市政府于同日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前述合同、协议签订后,市政府及原告依约向大地纸业交付、过户了相关转让标的,但大地纸业未按约足额支付转让价款,至今仍有至少700余万元转让款(改制费)未支付到位,并且至今未完成其承诺的主业投资项目。根据《合作协议书》、《股份转让合同》及《担保协议》的约定,大地纸业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的严重违约,大地纸业应当承担转让价款20%即2200万元的违约金,公司对大地纸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诉请: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违约金22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上述《应诉通知书》通知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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