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5月07日 22:11 |
作者: |
|
| |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5日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通知,就香港汉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汉盛公司)诉公司关于江都亚海造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责令公司在2009年5月12日之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1、支付申请执行人汉盛公司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其中,人民币2000万元的利息自2000年2月1日起、人民币1000万元的利息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02年11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2、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252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73762元,合计人民币357014元;3、另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32000元。 公司前期已按一审判决计提了3500万元预计负债。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