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4月01日 22:5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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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文件: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交给国家的 HFC 项目,其实施该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 CDM 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 CDM 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目前拥有两套 CDM 项目。其中第一套 CDM 项目,公司与日本 JMD 温室气体减排株式会社签订了《温室气体减排合作合同》,约定向其转让总量不超过40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6.5美元,转让期7年。第二套 CDM 项目,公司与气候变化资本有限公司(英国)和气候变化碳基金2s.a.r.l(卢森堡)签订了《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合作合同》,约定公司向其转让总量不超过3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9欧元。 依据上述通知,公司尚需经当地税务部门对实施 CDM 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核算确认后,方可获得税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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