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17日 19:18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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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作为保证人分别于2009年3月9日、10日、11日、1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下称:青泥洼桥支行)、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8.80%股权,简称:大商集团)签署了4份《保证合同》,公司为大商集团与青泥洼桥支行签订的4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民币0.628亿元、0.762亿元、0.6亿元、0.78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均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至此,公司累计为大商集团担保4.67亿元人民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5.97亿元人民币,无逾期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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