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9年02月25日 21:5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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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下称:工商银行)、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8.80%股权,故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简称:大商集团)签署《保证合同》,公司为同日工商银行向大商集团发放的金额为0.3亿元人民币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大连银行)、大商集团签署《人民币借款保证合同》,公司为同日大连银行向大商集团发放的金额为1.6亿元人民币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延续两年。 至此,公司累计为大商集团担保1.9亿元人民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3.2亿元人民币,无逾期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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