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可为控股上市公司代培业务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31日 10:01 作者:刘丽靓
国资委与证监会联合发文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资委与中国证监会昨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代上市公司培育业务。
  《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明确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有效途径。对国有股东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具体要求,一是要通过业务范围与边界的划分,为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奠定基础。
  二是要按“一企一策、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研究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总体思路。要综合运用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同一平台(这一平台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水平。
  三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内控体系,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正常经营范围内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双方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时与该交易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决权。
  四是要在依法合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对市场进行公开承诺,对于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履行或需要作出调整的承诺,要提前向市场做好公开解释,并提出相应处置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了培育注资模式。即:有条件的国有股东在与所控股上市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利用自身品牌、资源、财务等优势,按照市场原则,代为培育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但暂不适合上市公司实施的业务或资产。
  《指导意见》要求,国有股东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配合所控股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登记,严格防控内幕交易。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提出培育注资这一模式。主要是考虑到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既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又是有着共同发展战略和价值取向的利益共同体,二者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因此,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之间在战略、产业上实现协同发展,资源配置上相互支持,既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需要,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主要是解决国企内部无序竞争问题的规范,有利于防止恶性竞争,避免关联交易带来的道德风险,有利于做大做强主营行业,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有利于公司治理,提升战略投资者持有国有股的信心,推动国有资产更加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