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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峰:消除同业竞争 承诺老放空炮怎么行!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4日 05:33 作者:李雪峰
记者观察

  证券时报记者 李雪峰
  上海辅仁实际控制人朱文臣在上周的股东大会上再度强调,将力争解决上海辅仁与控股股东辅仁药业集团之间的同业竞争。
  据了解,上海辅仁早在2005年就承诺将逐步消除同业竞争,但去年10月份因逾期未履行承诺而遭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
  实际上,上海辅仁并非首家因同业竞争问题引发监管层、投资者不满的上市公司。去年12月份,天津证监局向天津港下发监管关注函,要求天津港敦促并配合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未履行消除同业竞争承诺的原因,同时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2012年9月份,大地传媒也因为与控股股东中原出版集团存在同业竞争等问题而被河南证监局责令整改。
  据Wind统计,股权分置改革以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均作出了在一定期限内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另外,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加速,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也屡屡见诸上市公司定期公告中。
  然而,类似于上海辅仁及天津港等逾期未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更多的公司则是在历年的年报、中报中反复表态将尽快消除同业竞争,结果迟迟不付诸实践。部分公司直到承诺最后期限才匆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如康恩贝2012年年末斥资收购大股东康恩贝集团旗下医药资产,以履行2009年的承诺。
  结合康恩贝等公司实际操作案例可发现,上市公司消除同业竞争主要取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对于仅拥有单一上市公司或拥有多个彼此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言,该控股股东可将旗下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者将其转让给非关联方,均可消除同业竞争。
  某些大型控股集团旗下拥有多个存在一定同业竞争的上市公司。针对这种情况,该控股集团往往会启动内部资产整合,或整体打包上市,或进行资产置换,将旗下上市公司给予不同的定位。
  记者发现,尽管消除同业竞争有章可循,但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并无足够的动力或能力消除同业竞争。特别是那些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及历史背景较复杂的上市公司,在消除同业竞争方面更是再三拖延。
  对不少上市公司而言,消除同业竞争的过程也确实困难重重。以天津港为例,该公司甚至天津国资委层面一直在致力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进展并不顺利。
  此外,部分涉及同业竞争的资产在评估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如医药公司的药品生产批文、商誉、专利权等。另有一些涉及国家机密配方的资产在处置上须顾及到政策限制,种种因素客观上导致上市公司消除同业竞争绝非易事。
  目前上市公司在同业竞争问题上大多流于形式。即便被当地证监局关注,这些公司也大都根据政策紧急制定对策。如果解决同业竞争无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整体效益,甚至还会损害利益的时候,这些控股股东一般会采取拖延战术,即反复承诺、反复强调困难,本质上就是不想解决同业竞争。
  因此,同业竞争问题难以消除的根本原因还是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缺乏动力,以及上市公司面对监管心怀侥幸,这些非技术层面的问题不得到解决,消除同业竞争便只能始终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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