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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无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际经验,无论是金融环境还是法律、会计、税收环境都十分欠缺,存在诸多障碍。

 从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基础法规制度建设落后于市场发展步伐,没有相应法规作后盾,很难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投资者合法权益难得到真正保障。全面推行资产证券化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保障,国内不仅缺乏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独立法律法规,而现有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足以解决法律冲突,资产证券化难获发展。

 第二,过度审慎监管增加了发行难度和成本。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申请处理时间较长,而相关资产池却在不断变化,导致申报材料难以反映最终交易的真实信息,需要不断调整。这又牵涉过多程序,增加了发行难度和成本,发起机构亦错过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好时机。因此,对初始申报信息的严格要求、对最低交易份额限定等政策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第三,投资者规模小且单一,融资途径少,一级市场销售不畅。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不得向认购人以外的投资者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这些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制约了产品交易的活跃程度。另外,资产证券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投资需要较高定价能力和专业知识,而目前国内机构投资者往往不熟悉证券化产品,授信体系基于单个客户或单笔贷款,对资产包的投资授信机制没有建立,投资者处于观望状态。可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集中,少量资金充裕的大行交互持有现象突出,没有将信贷风险转移到银行系统之外和分散。同时,市场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投资者层次不完备,部分机构投资者被限制在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第四,市场规模小,流动性所需要的规模数量不足,允许资产支持证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没有根本解决资产支持证券缺乏流动性问题。尽管基础资产类型较为丰富,但每种往往只有规模不大的一两单,有限的交易量和交易笔数难以满足需求,大部分机构选择持有到期,欠缺必要的二级市场流动性是发展的瓶颈。目前交易机制嫁接在其他交易系统之中,中介断续报价而不做市,无法提供发现价格、确定价格和活跃交易的服务。同时,由于资产池中的客户可能提前还贷,每季支付给的本息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一笔回购横跨两个结算周期,就会出现债券定价的难题。

 第五,中介机构权威性存在质疑,信用评估体系有待建设。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评级报告是产品信息披露重要组成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依赖信用评级制度。但是,我国信用评级业务与市场尚不完善,如违约历史资料匮乏,评级技术和方法处于探索阶段,信用评级标准不明确,评级机构信息透明度低,规模不大,运作不规范,评级公允性与商业利益之间冲突,评级方法及采用参数不透明,评级报告往往都对产品以最高评级,分析内容大同小异,无法真实反映基础资产收益与风险等等,都造成评级结果难得到认同,公信力不足。

 第六,发行人交易信息披露,特别是涉及资产池信息披露的具体程度及范围方面,与投资者要求有差距。资产证券化承销业务刚刚起步,没有相关的行业规则进行约束。发起人希望转移风险而非收益,投资者则希望得到收益而非风险。发起人在证券化交易中具有信息不对称优势,如果没有适当的平衡措施,发起人可能提供不完整的资产池信息,隐藏负面信息,难以充分反映交易风险。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发起人可能利用与客户的关系操纵贷款的提前偿还,转移早偿风险给投资者,或在清收违约资产时出现不尽责的情形。

 证券化将资产进行表外处理能改善资本充足率,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优化资产结构,扩大中间业务收入,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开拓了新的融资和投资渠道,实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然而,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容易低估隐藏在基础资产投资本身及每一业务环节存在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道德风险。由于发行承销尚无统一规范或准则进行详细规定,主承销商在证券化承销业务中的职责和任务没有硬性约定,主承销商可能没有参与资产池的尽职调查而直接参与相关产品承销,放松相关风险控制要求。发起人与投资者在证券化交易中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对称,如果没有明确要求证券的账面价值与它所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发起人必须持有部分风险级别相对较高的与自身原有贷款相关的债券,发起人就可能隐藏负面信息和交易风险。

 第二,基础资产风险。基础资产风险是资产证券化风险源头。一旦基础资产受到市场和政策因素影响质量下降,风险将沿着交易链条,传播给投资者和利益性相关者。因此,应注重源头风险管理,及时披露基础资产信息,减少评级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提高评级的准确性。

 第三,隔离风险。次贷危机的教训是银行过多投资于低质量资产支持证券,危机爆发后由于损失严重从而丧失了融资功能;而在失去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后又丧失了间接融资通道,进而投资减少、失业增加,消费大幅下降,危机从金融领域蔓延到实体经济。因此,应根据系统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资产证券化市场投资者范围,实行风险有效隔离和限定,实施分账管理。

 第四,不良资产证券化风险。不良贷款意味着极大的违约风险,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道德风险也较大。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技巧,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为市场投资者接受。具体来说,有明显风险的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是不确定的,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在处理次级和可疑类贷款过程中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真实出售后,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就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资信状况和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转嫁损失。

 第五,虚假转移风险。资产证券化可能完全转移风险,也可能将风险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银行,需要判断证券化业务中风险转移程度,对所保留的风险提出监管资本要求。如果在银行保留风险的情况下对其免除资本要求,会造成资本充足率高估,导致银行在未能转移风险情况下,采用证券化来规避监管资本要求。资本监管应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核心内容,强调根据交易经济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来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以不同角色参与证券化交易的机构,在所形成的风险暴露具有相同风险特征情况下,采用同样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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