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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信息披露趋严来源:解放日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6日 10:37 | 作者:江庆生
保险公司再保险合约需向保监会报备,财险公司再保信息更需每季度上报。日前,保监会重新修订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加强了对再保险信息披露的要求,以便及时掌握保险市场风险分散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情况。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提出新的要求,即“对于同一笔寿险业务,在法定责任准备金下,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在评估准备金时,应采用一致的评估方法与假设。 ”此项规定旨在杜绝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能利用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差异进行监管套利,以规避偿付能力监管的现象。 (江庆生)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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