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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人士:新股存量发行 仍存制度障碍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9日 08:57 作者 曾子建

 

  上周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证监会将就社会各界讨论较为广泛的存量发行等问题进行研究。新股存量发行,再次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

  不过,有投行人士对此表示,由于在法律制度上,新股存量发行还存在制度障碍,因此必须等到相关障碍消除后才能施行。此外,一旦推出存量发行,将对新股询价制度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

  新股存量发行与公司法抵触?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逐渐深入,存量发行终于再次被监管层提上议事日程,一旦正式推出,必然对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不过,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昨日向记者表示,目前来看,新股存量发行还存在法律障碍,起码存在制度上的争议,因此预计短期内难以推出。

  所谓股票市场上的存量发行,有两种主要情形:一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中的存量发行,即在公司IPO时,老股东对外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二是公司上市后的存量发行,即在公司上市后,公司老股东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

  之所以说存量发行存在制度障碍,主要还是在IPO存量发行中所涉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上述规定制约了存量发行方式在IPO发行中的应用。

  对外存量发行这部分股权,如果算作非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那么《公司法》就成为存量发行的障碍。不过,也可以这样理解,只有当这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后,公开发行才算完成,因此,这部分股权不应该受相关法规的约束。对于上述争议,的确需要管理层来进行最终界定。

  机构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已上市公司的存量发行,则给监管层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述投行人士表示,已上市公司的存量发行,在操作上更加简单,因为发行主体不是上市公司,而是原来的大股东,因此连募集资金投向都不需要,就可以直接发行。而这其实就是大股东的二级市场减持,而且是集中减持,因此将对上市公司股价构成较大的影响。

  已上市公司的存量发行,具有高度的市场化,原有老股东按照商量好的减持比例,将股份对外发行,而发行价格则需要根据市场的接受程度来确定。不仅涉及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平、公开、公正等基本问题,而且涉及诸多的制度设置技术问题,一直是证券监管者和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记者 曾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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