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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人士称新股存量发行仍存制度障碍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9日 08:58 作者 曾子建

 
    新股存量发行,再次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上周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同社会各界讨论存量发行等问题。

    不过有投行人士表示,新股存量发行还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碍,因此必须等到相关障碍消除后才能实行。此外,一旦推出存量发行,将对新股询价制度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

新股存量发行与《公司法》抵触?

    随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逐渐深入,存量发行终于再次被监管层提上议事日程,一旦正式推出,必然对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不过,某大型券商投行人士昨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来看,新股存量发行还存在法律障碍,起码存在制度上的争议,因此预计短期内难以推出。

    股票市场上的存量发行,有两种主要情形:一是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中的存量发行,即在公司IPO时,公司原股东对外公开出售一部分股份;二是公司上市后的存量发行,即在公司上市后,公司原股东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

    之所以说存量发行存在制度障碍,主要是在IPO存量发行中涉及。在海外资本市场,存量发行是新股发行中常见的一种操作,中资公司境外发行也经常引入这种模式。不过,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上述规定制约了存量发行方式在IPO发行中的应用。

    不过,上述投行人士表示,争论的焦点在于对外存量发行这部分股份,究竟算作发行前的股份,还是发行后的股份?这需要由监管层来做界定。如果算作非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那么《公司法》就成为存量发行的障碍。不过,也可以理解为只有当这部分股份对外转让后,公开发行才算完成,因此,这部分股份不应该受相关法规的约束。上述争议的确需要管理层来进行最终界定。

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已上市公司的存量发行,给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上述投行人士表示,已上市公司的存量发行,在操作上更加简单,因为发行主体不是上市公司,而是原来的大股东,因此连募集资金投向都不需要,就可以直接发行。这其实就是大股东在二级市场集中减持,因此将对上市公司股价构成较大的影响。

    已上市公司的存量发行,具有高度的市场化,原有老股东按照商量好的减持比例,将股份对外发行,发行价格则要根据市场的接受程度来确定。因此,尽管存量发行在海外市场早已被采用,但公司上市后的存量发行在证券市场仍然被广泛关注。因为该类存量发行不仅涉及到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平、公开、公正等基本问题,而且涉及诸多的制度设置技术问题,一直是证券业监管者和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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