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30日 10:10 |
作者: |
周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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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周松林 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自去年启动以来,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是1月29日召开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的一个共识。另一个共识则是,坚持市场化方向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决不能走回头路。 融资功能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功能,新股发行制度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新股发行制度,从最初完全非市场化的新股认购证制度,到按市值配售,再到上网竞价发行、引入询价制度,走过了一条漫长的渐进发展不断改革的道路。而新一轮的发行制度改革进一步强调了市场化定价的取向,同时限制了机构利用资金优势“垄断”新股市场的弊端,惠及个人投资者。专家表示,最新一轮发行制度改革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加强了询价对象约束机制,提高了报价真实性,发挥了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大幅下降;缓解了改革前“资金为王”的申购状况,网上中签率明显上升,中小投资者中签股数占比大幅提升。 但我们也应看到,在目前的新股发行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现象和矛盾,特别是部分新股发行市盈率和发行价格过高,超募现象严重。与此同时,新股特别是大盘股的破发现象开始普遍化,甚至出现上市首日即告破发的案例,创业板也出现了破发现象。这些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议论和不同见解。 我们认为,对于这些现象应该辩证地看待。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初衷,就是要减少发行定价的行政指导,让市场各方在信息透明的基础上充分博弈,寻求一个平衡的价格,同时市场各方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破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进步,不仅可以警示发行人、承销商和询价人要真实报价,合理定价,也打破了中国市场上长期以来的所谓“新股不败”的神话,提醒投资人理性投资。这正是市场本身的约束力量在发挥作用。同时,监管层已经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询价过程中市场各方的行为,特别是承销商和机构询价对象行为的监管。随着市场各方的趋于理性,相信不合理的高市盈率发行必将难以为继。 与会人士一致认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决不能走回头路,改革的方向只能是市场化的方向,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强化市场本身的约束机制。在这个前提下,专家们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建议。比如,进一步优化询价对象结构,完善询价机构投价报告的评分体系,以及引入存量发行、定价发行,丰富新股发行的制度安排等。有理由相信,在市场各方群策群力,共同努力下,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终将结出善果,一个更合理、更有效的发行、定价方式将确立,从而促进证券市场更健康、更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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