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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打击”期待“导航仪”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31日 10:33 作者 陆媛

    陆媛
  
  证券执法体制大刀阔斧改革以来,一批老鼠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屡被查处,查处数量和质量都有飞速进展,但是临到最终追究刑事责任时,却存在取证难,从而产生漏网之鱼的弊端。
  “我最头疼的就是,老是有人说谎,办案难,取证更难。”监管层一位稽查系统高级官员在谈到举证问题成为证券市场大案要案绊脚石的时候向CBN表示。
  说谎容易,取证难,虽有刑法修正案这柄尚方宝剑,但内幕交易仍屡禁不止。今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推动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监管官员们非常欣慰,觉得终于可以深度打击内幕交易老鼠仓了,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一些大案因为取证难而使得相关责任人员逃避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然而,打击内幕交易“无法可依”的状态结束后,过渡到了“执行难”状态:什么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如果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是否会破解这一难题?
  一个思路是设置证券法庭,从而单独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非常有研讨必要。”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表示,但是无需特别法庭也可实施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地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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