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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严查董监事和高管违规交易行为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9日 07:28 作者 周松林

 
  上交所8日强调,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应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截至10月,该所今年以来已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违规股份交易行为进行了两次全面核查,共查处45人次的违规交易行为。
  上交所的强调要求是针对近期个别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在2009年半年报和三季报披露前等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窗口期从事交易行为以及短线交易等违规交易本公司股份行为的。
  上交所透露,截至10月,该所今年以来共查处45人次的违规交易行为,主要涉及违反股票禁止买卖窗口期、短线交易及未及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股份交易信息等。根据有关责任人的违规交易数额和情节,上交所共对19人次予以监管关注,并对26人次提交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给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对于部分公司因董监事及高管的信息申报不准确或者更新不及时导致出现违规行为的,上交所对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予以监管关注和通报批评各1人次。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已专门制定业务流程,并协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相应技术手段,对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的持股管理及其变动做出了具体的监管安排,完善了对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事前和事后监管。
  根据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在其上市之日以及董监事和高管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的两日内,向交易所报送董监事、高管的基本信息和声明信息。在此基础上,上交所采取不同方式对其予以分类监管。
  首先,对于有关规定所要求的董监事、高管公司股票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其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董监事和高管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等,实施事前监管,由上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事先锁定的方式实现事前控制。
  第二,对违反《证券法》第47条规定,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短线交易行为,采取事后监管。
  第三,对于违反股票禁止买卖窗口期、董监事及高管对一定期限内不转让的承诺以及某些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个别限制措施等,采取事后监管。每年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结束之后,上交所均对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规股份交易行为进行核查。
  上交所人士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股份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惩戒力度,并从严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监管,以更加全面督促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合规从事股份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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